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5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代理人 林宣誼
原告與被告 劉茂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2,3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