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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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5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代理人 林宣誼

原告與被告 劉茂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2,3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雁婷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 重簡 字第 456 號裁定(113.03.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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