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1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臺中市○區○○里○○路○段○○○巷17
之26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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