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6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芬
 訴訟代理人  余佩倩
 被   告 乙○○
       住高雄縣鳳山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6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上午11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收新臺幣貳佰
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注意事項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