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聲請人 呂益昌 (即 呂德利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呂益昌(即呂德利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呂芮棋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需蓋與印鑑證明同一之印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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