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債權人丙○○
丁○○乙○○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請債務人甲○○請求依據(查所附存証信函影本載有借款人為 梁春惠 ,且所述房貸等債務是否即屬家庭生活費用,尚非無疑)。
二、請具狀釋明各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及計算式(按金錢之債性質上屬可分)。
三、請具狀釋明各債權人為何可共同聲請,若無,則各別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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