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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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詐欺│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四│臺中地檢九│臺中│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中│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檢九││││三月│月三、七日│十七年度偵│地院│豐簡字第七│十月十五│地院│豐簡字第七│十一月十│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一││四八號│日││四八號│日│字第一七○││││││六八號│││││││四九號│├─┼───┼────┼─────┼─────┼──┼─────┼────┼──┼─────┼────┼─────┤│二│詐欺│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四月│月一日│十七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三三│四月十四│地院│訴字第三三│五月十一│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四││四二號│日││四二號│日│字第三○四││││││六五號│││││││三號│├─┼───┼────┼─────┼─────┼──┼─────┼────┼──┼─────┼────┼─────┤│三│贓物│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二月│月一日│十七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三三│四月十四│地院│訴字第三三│五月十一│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四││四二號│日││四二號│日│字第三○四││││││六五號│││││││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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