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銘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皇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復興│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肆拾壹萬陸仟零叁│FE七四一四一四││││司甲○○│支庫││拾柒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