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水里鄉公所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月27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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