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原告偉鎔縫機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錦惠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林芝余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張家祝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啟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啟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93年2月26日以「柱筒型縫紉機的送料裝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184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及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以101年1月10日(101)智專三(三)05055字第101200247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撤銷原處分,發回智慧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靜雯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