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商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原告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恩賜 (董事)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美商‧天然聚合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貝蒂 ‧梁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主文如下:
主文美商‧天然聚合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4月3日以「A-BONES」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飼料、動物飼料、魚飼料、寵物飼料、動物用奶粉、飼料用奶粉、貓食、貓飼料、動物飼料用乾草、狗餅乾、寵物用食品、動物食用糧草、動物及寵物可食用咀嚼物、寵物用飲料、昆蟲用果凍、動物棲息用品、寵物用沙、貓砂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訴外人美商天然聚合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然聚合物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10
1年5月31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000000號『A-BONES』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2月18日經訴字第10106115
53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天然聚合物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天然聚合物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命兩造、天然聚合物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03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