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感裁執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感裁執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感訓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感裁執字第39號移送機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具保人甲○○被移送人乙○○上列被告因感訓執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感訓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靜茹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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