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03號上訴人 廖靖怡 兼法定代理 廖德興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勝凱 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二人對本訴部分及上訴人廖靖怡就反訴部分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另就反訴部分核定為72,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廖靖怡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965元;上訴人廖靖怡應另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各自所為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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