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被告立宥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孟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2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4,240,000元【計算式:日圓300,000,000元×0.2808(訴訟繫屬日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4,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2,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