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89號
原告 呂佳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