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楊澔兟
楊琍驊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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