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卓碧玲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被告峻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小榛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姝妤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