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告竺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騏文 訴訟代理人 蘇銘峻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惠琳 即廣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96,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