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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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金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李自由 被告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可受確認利益為核定之依據。準此,依原告陳報其可受確認利益之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110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