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分別犯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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