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日;是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各次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緊接程度、其犯罪之個別性質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18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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