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5號聲請人 王坤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振雄顏小玲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振雄、顏小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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