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5號聲請人 王坤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振雄 、 顏小玲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振雄、顏小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