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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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26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顯能 、 謝寶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