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8號債權人 李沛穎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法定代理人 揭欣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柏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末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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