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益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