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0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清償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五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向本院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嗣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三二八二號及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清償借款事件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對上開清償借款事件則撤回起訴,故相對人於前開假扣押裁定,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