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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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家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二00二)羅民初字第三七一號民事判決書(於西元0000年0月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婚,並已於000年0月0日生效,為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聲請人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離婚判決效力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結為夫妻,依聲請人所提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二00二)羅民初字第三七一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原、被告經他人介紹認識后,於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登記結婚,雙方在同居半個月后,因被告回台灣而斷絕聯繫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亦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現原告因長期未能與被告聯繫並共同生活,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院認為原、被告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婚后長期斷絕往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既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提供書面答辯,視為自願放棄訴訟權利,本院予以缺席審理和判決,因此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是本件審查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再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