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繼字第八○二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甲○○○己○○戊○○庚○○乙○○丙○○兼法定代理人辛○○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乙○○、丙○○聲請書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簽章。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請注意繼承人乙○○、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簽章)。
三、繼承系統表上被繼承人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祖父母)之姓名。
四、被繼承人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祖父母)之戶籍謄本,及以書面通知其為繼承人乙情(如存證信函)。如已歿,請補其除戶戶籍謄本。
五、補正所有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