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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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易精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易精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易精忠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其餘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易精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2日│100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1號│偵字第641號│偵字第84、10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度訴字第519號│100度訴字第519號│101年度訴字第1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101年5月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9│100年度訴字第519│101年度訴字第169號││決││號│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101年5月29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95號│字第295號│字第124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7日│101年1月28日│101年1月28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4、102號│偵字第84、102號│偵字第84、10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9│101年度訴字第169│101年度訴字第169││││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8日│101年5月8日│101年5月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9│101年度訴字第169│101年度訴字第169││││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1年5月29日│101年5月29日│101年5月29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42號│字第1242號│字第1242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9日凌晨│││││3時57分許│││├──────┼─────────┼─────────┼─────────┤│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35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5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號││││││││││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31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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