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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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四號聲請人 趙白秀鳳
趙國森 趙敏君 趙文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進鵬 等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九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
主文本件裁定理由欄第八行所載「菜寮小段四七四」、第九行至第十行所載「仁化街第五層」、第十八行「仁化街五樓」應分別更正為「菜寮小段四七四之四三」、「仁化街六五號第五層」、「仁化街六五號五樓」。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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