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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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季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季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季玲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3萬元部分,應與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之刑,併執行之,而非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蔡季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7月7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14號│字第1814號│字第181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度訴字第370號│100度訴字第370號│100度訴字第3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決││189號│189號│189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8號│字第598號│字第598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7日│98年6月17日│98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14號│字第1814號│字第378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70│100年度訴字第370│100年度訴字第605││││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101年6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05││││189號│189號│號││決├────┼─────────┼─────────┼─────────┤││判決確定│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101年7月10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8號│字第598號│字第1734號│└──────┴─────────┴─────────┴─────────┘┌──────┬─────────┬─────────┬─────────┐│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初某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78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3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05││││││號││││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10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