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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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業據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為甲基安非他命之誤)1包(毛重約0.3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檢驗成績書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336號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2226號判決書正本及檢驗成績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另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19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然查:被告遭查獲後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37號判決確定,而該部分毒品亦經該判決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重複聲請將此部分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實稱毛重0.247│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安非他命1包│公克(含1只塑│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於││││膠袋及1張標籤│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紙);驗餘毛重│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0.241公克(含├─────────┤│││1只塑膠袋及1│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張標籤紙)│品管理局95年2月10│││││日管檢字第00000000│││││95號檢驗成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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