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
2樓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因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倘未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無效果前,不得逕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參照司法院70年10月28(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交保一萬元,而由具保人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免於羈押,有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乙紙在卷可參,嗣被告乙○○因所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基隆市○○鎮○○路○○號、桃園縣桃園市○○○○街○號8樓、雲林縣○○鄉○○路89之1號及龍岩村104號傳喚,茲因被告懷胎五月以上,請求延期執行,經聲請人同意後,復於被告生產完畢之98年1月12日始再依被告之住所:桃園縣○○鄉○○村○○鄰○○○街○○號2樓傳喚被告應於98年2月20日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固通知具保人應攜同被告於97年9月9日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聲請人並未於被告生產完畢後,復行通知具保人應攜同被告於98年2月20日到庭,且聲請人前於97年9月1日寄至具保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5樓之地址,乃寄存送達(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參),然具保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7年5月18日即入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至98年2月9日(有具保人之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通知書顯未合法送達予抗告人知悉,自無從協力查尋、促請被告出庭應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其程序難謂屬完備,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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