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

債權人 黃龍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彥翔楊建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債務人楊建台、黃彥翔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債務人楊建台之實際住居所地。

㈣請確認債務人黃彥翔之住址嘉義縣○○鄉○○村00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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