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A女住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侵訴字第18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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