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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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53號原告 許宥翔 被告 謝昕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昕伍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許宥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雖於前開刑事案件程序中提出與原告達成訴訟外和解之簡訊對話記錄影本,然原告迄今並未撤回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該部分之訴訟關係尚未消滅,而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