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21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21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一三-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覆議決定(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一三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原主張因叛亂案件,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三個月,請求國家賠償,前經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覆議決定(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一三號),將原決定撤銷,就所聲請之三個月,酌情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准予賠償四十五萬元確定。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請求再補給十五日部分,不在原聲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蘇茂秋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黃正興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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