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財團法人 古氏 宗祠 禮英苑敬天 懷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古美慧 聲請人理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英 共同代理人 古建誠 右聲請人因與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四、十三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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