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952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952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15號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9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賢婷書記官楊思賢通譯李坤憲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到庭,被告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捌仟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楊思賢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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