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陳健雄 被告 林猶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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