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辛純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曉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