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傳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傳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傳翔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聲請書僅為略載,詳如下述),於民國97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黃傳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907號、96年度簡字第8168號、97年度簡字第2970號、第3743號、第60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6月、4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35號、97年度簡字第5036號、第8362號、第9764號、第8708號、98年度訴字第33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6月、6月、6月、3月、5月、1年10月(共2罪)、1年2月、3年2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7月11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4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2月17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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