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榮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榮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榮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於103年1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所犯上開5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下稱前案)。又其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0年1月5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