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4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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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49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933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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