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6號原告戊○○被告鼎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富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君瑋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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