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復犯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九號駁回上訴,經再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三四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共四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年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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