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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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79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陳禾 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3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與被告A03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婚 字第 479 號裁定(113.10.29)[調解成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移調 字第 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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