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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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6號

聲請人 江秀勤火冒三丈企業社

熊瑜

李冠霆

相對人 邱春甥

王培恩

施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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