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五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予以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拘不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