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賠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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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賠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賠字第37號聲請人甲○○男民國1上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94年3月17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