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勝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勝義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75,820元,應繳裁判費
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6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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